山东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0-07-12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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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记者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确定在全省房屋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坚持正向引导、试点先行,加快解决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和保养等分段管理带来的安全问题,实现责任明晰、管理到位、衔接顺畅,有效防范遏制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建筑施工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提升。

《意见》明确,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是指对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含加节、附着)、拆卸、维修及保养等工作,统一由同一家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组织实施。提倡同时委派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等驻场服务。

其中,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应当具有一定数量技术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的建筑起重机械,原则上自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总数不少于30台。机械应安装操作人员指纹认证或人脸识别设施,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刻制唯一编码标识,做到“一机一档”“一机一码”,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可追溯。应当具有一定规模配套的维护保养场地,原则上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具体在“一体化”管理方面,“一体化”企业应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企业规模配备专业齐全、人数合理的管理队伍和特种作业人员,原则上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不少于3人,电器维修工不少于2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6人,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驻场服务的应具备一定规模的相应人员,相关人员按规定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等资格证书上岗。同时,“一体化”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能力,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变更、注销、报废程序,严格落实安拆告知、使用前自检、使用中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做好维修保养和巡查检修,杜绝“带病”运转。建立起重机械智能监控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实时监测。

根据《意见》,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负总责,对“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监督检查安全行为。“一体化”企业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法落实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性能、安装拆卸作业、维护保养的安全责任。

为加快推动“一体化”管理,《意见》指出,政府投资和国有主导投资项目应优先实行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在招标文件和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公示“一体化”试点企业和工程项目名单,对实施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中加分评定,鼓励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中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一体化”企业等加分激励。对“一体化”企业和实施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简化起重机械备案、安拆告知相关程序要求,优化相关资质、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积极为全面推行“一体化”管理探索路径。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方垒 通讯员 张润泽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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