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陈泰延、胡琼、黄健、邓新齐、广州市嘉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赉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6550号执行裁定书。 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陈泰延、胡琼、黄健、邓新齐、广州市嘉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赉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一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粤01执6550号 广州市嘉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百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各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特此公告。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陈泰延、胡琼、黄健、邓新齐、广州市嘉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赉了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 告 二O二O年一月十五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 2020-01-15 19:44 (责任编辑:马忻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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