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短命建筑” 要完善追责机制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01-10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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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落实质量终身追责,更要警惕短视政绩观造就短命建筑。现实中很多建筑物“拆了建、建了拆”,表面上是由于城市建设规划没有坚持高站位、高起点、高标准而阻塞了未来发展空间,而实际上却是政绩观短视在作怪。而要遏制这种因权力乱规划、乱拍板、乱作为造成的“建筑短命”,也必须要完善追责机制、提高问责力度。

(邓子庆,作者系湖北公务员)

西安市118米高楼被爆破拆除、郑州2010年建成天桥被整体拆卸,短短两月内,就有多起成本巨大的地标性建筑“倒下”。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估测,“十二五”期间,我国每年因过早拆除房屋导致的“短命建筑”浪费就超4600亿元。(据《北京晨报》)

要减少“短命建筑”,首先要落实好“质量终身追究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也明确了只要建筑物在设定使用寿命期间出了质量问题,就可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令人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由于追责主体、追责细节等不明确,规定未能很好地落实。

中国建筑为何如此“短命”?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建筑质量不过关患有“软骨病”,寿命自然短。二是部分建设物先天条件不错,因为后天类似决策失误、规划调整等人为因素而“短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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