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安设计: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2-07-29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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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提名潘允哲先生、刘伟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均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均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公司监事的条件,均具备履行公司监事职责的能力。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7月27日

附件: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潘允哲,男,1970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毕业于上海城市建设学院,天津大学工程硕士,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上海建筑学会产业和商业地产委员会副主任。1992年7月至1999年11月在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三所担任建筑师;1999年12月至2003年3月在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江欢成设计事务所(现上海江欢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担任副主任建筑师;2003年4月至2006年8月在建研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院担任副院长;2006年9月至2008年2月在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分院担任副院长;2008年3月起历任上海尤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建筑师,上海正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尤埃投资管理(宁波)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以太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潘允哲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692,2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33%,并通过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尤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权益份额以及宁波尤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尤埃投资管理(宁波)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间接持有公司1.0712%股份。潘允哲先生与施泽淞、叶阳、余志峰、陈磊、张晟、杨立峰等6人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为一致行动人;该等七名自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53,844,4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0660%,并通过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尤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权益份额以及宁波尤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尤埃投资管理(宁波)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间接持有公司合计21.4232%股份;该等七名自然人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63.4892%,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为75.0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除上述关系之外,潘允哲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潘允哲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监事的条件,具备履行公司监事职责的能力。

刘伟,男,197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建筑学学士,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2002年9月至2006年4月在上海博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建筑师;2006年5月起历任上海尤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所长,上海尤安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设计所长,上海设介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监事,公司监事、设计事业四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设计事业四部总经理,上海尤安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伟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尤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宁波尤埃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权益份额间接持有公司0.45%股份。刘伟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刘伟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监事的条件,具备履行公司监事职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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