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明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05-17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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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照明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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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 2016-016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0.15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3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6日

  ● 除息日:2016年5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17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4 月 29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临

  2016-013)。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 1,452,102,9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217,815,439.5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下

  一年度。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

  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6日

  (二)除息日:2016年5月17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年 5 月 1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森洁、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上虞市沥海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公司投资与证券部

  2、联系人:孙泽军

  3、电话:0575-82027721

  4、传真:0575-82027720

  七、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5月 11日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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