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阳市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4-09-17 13:07
kajyy影院 郑容和快乐大本营 色即是空4 双子神偷2国语高清 pihady影院 加勒比女海盗百度影音 spexial快乐大本营 变形记2012 pama 泷泽萝拉百度影音 兽兽门快播 午夜尸王 龙泽罗拉快播 夏日时光韩国版 999电影 张丽快播 兽兽门 快播 白妖精百度影音

  四、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培育专业服务队伍

  对我市市区分散居住的特困老年人,由依法招标确定的服务组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通过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方式提供帮助。其中,对60周岁以上且分散居住的“三无”老人,每人每月提供150元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对60周岁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低保独居老人,以及对70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低保独居老人,每人每月提供100元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且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60周岁以上贫困老人,每人每月提供50元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符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人员,经社区初审并公示后,报所在区和市民政部门审查确认。购买上述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市级福彩公益金和市区(开发区)财政2:1的比例分别纳入年度预算;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的上述经费,再按5:5的比例由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补贴资金核拨给经招标确定的服务组织,不直接发放给老人,具体方法和程序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

  

  二、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六)提高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建设水平。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时要优先安排在靠近社区、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域,设计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居住、生活的特点,建设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真正做到规划科学化、设计人性化、建设标准化。

  (七)积极推行“以社区为依托、以家庭为基础”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引导社会力量采取“成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模式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服务。倡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民政、劳动保障、文化、卫生、体育、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为社区老年人服务场所提供文化、体育、康复、医疗保健等设施设备。

  (五)统筹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重点加强城市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公办养老设施建设。市区建一所专门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示范性及兼顾养老护理员培训实训的老年养护机构。襄阳市社会福利院要发挥优势,建立老年人康复理疗中心、老年人护理培训中心、临终关爱中心等服务组织。各县(市)建立一所与当地“三无”老年人总数相适应,集中供养城镇“三无”对象,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老年公寓、敬老院、福利院、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服务设施。继续加大乡镇中心福利院的改扩建力度,完善生活服务设施,扩大供养规模。结合国务院办公厅《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充分整合利用社区现有资源,采取新建、扩建、改建、购买、置换等方式,建设一批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农村要建设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式养老新模式。

  

  (三)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城乡统筹、循序渐进”的原则,着力打造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促使养老服务与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十二)加强养老服务工作机构建设。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可成立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可依托民政办及福利院成立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中心,村(社区)可依托“星光老年之家”或卫生室等成立社会养老服务站。各级民政部门养老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培育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指导开展养老服务工作,调查、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监督管理服务机构等工作。对乡镇(街道)设立的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和城镇社区设立的养老服务站,由政府购买服务。根据老年人口规模,乡镇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可配备1-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可按照5万人以下配1名、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配2名、10万人以上配3名的标准增加公益岗位;社区养老服务站可配备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可按照5000人以下实行兼职、5000至1万人配1名、1万人以上配2名的标准增加公益性岗位。对农村设立的养老服务站,由村委会负责管理,从退伍军人、无职党员、落选干部中选配1-2名助老管理员(也可由村干部兼职),负责本村老人状况调查,建立老人生活档案,受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发放,指导协调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等工作。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8〕82号)文件规定,核定公益性服务岗位。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办城市福利机构需要工作人员的,可按照“以钱养事”原则,核定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服务岗位配备比例为:与生活能自理老人为1∶6;与不能自理老人为1∶3。所需公益性服务经费,按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襄阳市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鼓励新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对敬老院、福利院等项目用地,在土地登记时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乡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对经批准新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发改、规划部门优先立项和办理规划手续;建设部门优先完善周边道路、排水、绿化等基础设施。

  (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达到《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和标准合格等级的,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其中,对市区(不含襄州区,下同)新建的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床位50张以上,按每张床位1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市区利用现有房屋和设施设备改建的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设置50张以上床位的,按每张床位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运转良好、管理规范、入住老人满意、入住率达50%以上且当年无事故、无投诉或经查被投诉机构无过错的市区民办福利机构,按实际入住本地户籍老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月50元的运行补贴。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县(市)和襄州区对养老服务社会化提供财政补贴、补助的标准和资金安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现将《襄阳市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十三)加快培育社会化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采取送出去、请进来、岗位练兵、以老带新等措施,积极开展老年保健、护理、营养、心理咨询等急需的专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由职业技能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力争到“十二五”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政府免费为其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的就业援助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当地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帖。加强义工队伍建设和管理,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使志愿者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四)总体目标。按照“运行机制良好、服务品质优良、监督管理到位”的要求,着力构建以公办养老福利机构为示范、以社会兴办为主体、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逐步形成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综合性养老服务网络,基本满足全社会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到2015年,实现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自愿条件下100%集中供养;建设一批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使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建设一批示范性的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力争覆盖50%以上的农村社区;力争机构养老和社区日间照料床位增加1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一)落实捐赠奖励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捐赠额达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项目设施投资总额50%以上的捐资机构(人士),可以捐赠机构的名称(或捐赠人的姓名)为该项目冠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表彰并颁发证书。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要,推进我市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切实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加快推进“四个襄阳”发展战略,早日实现把我市建设成为省域副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45号)、《湖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鄂政办发[2012]3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实施意见》(襄发[20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襄阳市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实施意见

  我市市区的上述补助、补贴,由养老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所需经费按5:5的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纳入财政预算。

  (十四)市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全市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要从本区域人口老龄化和为老年人服务的需求出发,科学制定本地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本区域养老服务社会化和企事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加快社会养老机构和设施建设为抓手,以保障老年人,特别是“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低保老人、孤寡优抚老人等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重点,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升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标,以政府购买服务和政策扶持为导向,着力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福利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模式,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襄阳创造积极条件。

  (十五)各级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养老服务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和基层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制度、优化管理、提高质量、防范风险,开展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培训,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投入的资金落到实处。各级发改、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新闻单位要做好养老保险事业和养老服务事业的宣传工作,大力营造敬老、助老和为老服务的良好社会风气。各类研究咨询机构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立、服务产业化发展、服务质量评估和社区服务资源整合等方面的探索与研究。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健康发展

  (一)重要意义。我市1999年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日益呈现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剧增。根据2011年公布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73.23万人,占总人口的13.13%。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存质量和生活水平,是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艰巨挑战和发展机遇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其做为一项涉及全局、关系长远的系统工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公共服务职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步伐。

  (九)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免交本级政府留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市建设、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民用水、民用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我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报请交通部门审批免征养路费。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互联网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的费用按相关政策给予优惠。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依法免缴营业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设置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惠审批。

   2012年9月3日印发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十六)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自身建设和服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流程,明确服务人员的职责,做到设置有标准、服务有规范、监督有依据,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十七)本通知自2012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篇编辑:admin